0513111 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樊小纯
关于宪法中休假权的几点质疑与建议
在宪法的第四十三条中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条规定不禁让我联想到最近的一条新闻。新闻的内容是这样的:据媒体报道,国家旅游局10月9日表示,现行的休假制度将调整,新休假方案目前进入最后论证阶段,有望从明年的春节“黄金周”开始调整。其主旨是这三个黄金周有可能挪动到中秋、端午等传统节日期间。
首先,我想对这条新闻表示一些质疑。在宪法中,人民休息与休假的权力,本该是国家来定夺的,而现在,“黄金周”渐渐变成了“旅游周”,导致了旅游部门越俎代庖,开始宣布“黄金周”即将要调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的公休日、节假日,其本意和考量的应该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民休息的权利的实现,休息权也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发现国民休息权利的性质已经变味。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公民节假日的休息与旅游连在了一起,美其名曰“旅游黄金周”,除了春节有团聚的意思外,五一、十一几乎成了旅游节的代名词。宣传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连篇累牍地配合旅游部门提供和报道着各大旅游城市和旅游景点的游客流量。民众有权选择自己何时、如何休假,而不是由国家找个固定的时间统一安排,黄金周的设计初衷就违背了“休假”的基本内涵,是对民众休假自主权的一种变相剥夺,让民众即使在假期也要为国民经济作贡献。
其次,我想从“黄金周”的利弊来谈一下这条新闻背后的意义。黄金周,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中国人休假的办法,只是当时国家为拉动内需消费而匆忙出台的替代措施。旅游管理部门将“黄金周”的休假方式向旅游方面的误导,令“黄金周”几乎变成了“旅游黄金周”。13亿人的集中休假给交通、食宿、环保等方面造成巨大压力,也暴露出了诸多显而易见的弊端。但是从“黄金周”设置初期的本意来说,黄金周诞生于1999年。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有两点:一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二是保障公众的休假权利。《南方日报》的一篇文章说,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黄金周不仅是“旅游周”,更是普通人的“休息周”。虽然这是一种带有强迫性质的休假制度,但它能够有效地保证普通的工人、办事人员及农民工能够完享难得的7天长假。一旦没有这种强迫性,所谓的休假就只会是海市蜃楼。尽管对黄金周的质疑许多都是事实,但它的存在至少在客观上落实了公民的休假权,能给人们一个可预期的稳定假期。一旦取消黄金周代之以带薪假期,很可能会导致“能休上假的人休得更舒服,休不上假的人照旧没得休”。由此看来,黄金周多少能体现公平。
再次,既然“取消黄金周”已列入议程,很多人就提出了“带薪休假”这个制度来取代“黄金周”,更好地实现公民的休假权。但“带薪休假”在目前的中国,是否真的可行呢?
第一,“带薪休假”在我看来并不适用于“劳动力过剩的”劳动力买方市场。对于企业的普通员工来讲,得到现在的职位很不容易,因此即便明知道企业的一些做法不合法也忍气吞声,导致了“休假权”不能顺利实现。很多人害怕,一旦自己照着法律规定“带薪休假”,回来一看,自己的职位与工作可能已经有人顶替了。一些民营企业连双休日都无法保证,何谈带薪假期呢?
第二,我从相关资料了解到,其实带薪休假早就出现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了。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法自行决定。但那些落在公文上的规定,由于“具体条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几个模棱两可的语句,致使绝大多数职工依然“有假不能休”。法律的空白,导致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大量细化的规定至今还是空白,以致在实施中经常被打折扣。尽管规定了劳动者拥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但如何保障这一权利却没有详细说明。
第三,“带薪休假”可能导致休假权的不公平。曾有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政府早就对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党政机关人员做出每年休假10至20天的规定。由于法律的模糊界定,目前,只有部分机关的公职人员或者生产效率高的企业,在用不同的方式实行这一制度。政府如此,在一些中小型的三资、私营企业,推行带薪休假难度更甚。
最后,我想说,在国外,许多人休年假已经形成习惯,他们不会过多考虑自己手头的工作有多忙,去度假会带来什么影响,在他们眼里,度年假是自己的权利。在我国,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带薪休假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目前,一部分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甚至转化成补贴或加薪,就是被“牺牲”掉了通常也意识不到。实施带薪休假制度,返还休假权于公民个人是大势所趋,然而民意对取消黄金周所表现出来的忧虑,凸显了对制度执行力的不信任。公民能否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休假权,是衡量一个政府执政人性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劳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力量尚显薄弱的情况下,政府更应该站出来捍卫劳动者的权利,捍卫休假权——这一项由宪法和劳动法共同规定的基本权利。我建议,国家目前亟须解决的,不仅是休假权上制度的完善,使得公民的休假权得以明确和保障,更是要鼓励公民捍卫宪法给予自己的权力,使得制度中的规定在根本上得到落实,也要让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宣传,让公民形成休假权的意识,从思想上、制度上一起克服目前“有假不能修”“有假不敢休”和“有假强制一起休”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