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公共预算的审批与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的。如何让这一权力真正落到实处,以推动民主政治发展,促进预算制度改革,是政治学者与公共财政学者所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为交流与深化对此课题的研究,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预算与绩效评估中心于日前联合举办了“地方人大公共预算审批与监督”学术研讨会。两个中心的研究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教授学者、实践型专家共50余人到会参加研讨。
此次会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高度重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会议组织者在今春实地考察的基础上,选定浙江省温岭市“参与式预算”作为本次研讨会的典型案例。为此,会议首先安排了报告会专场,请温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属多个镇的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与镇长,分别报告有关“参与式预算”的探索与实践,并当场回应相关提问。新河镇将名闻遐迩的“民主恳谈”发展为公众参与监督政府预算的经验、箬横镇人大代表提出多个预算修正案并引发大会辩论的做法、泽国镇运用“乒乓球摇号”抽样方式随机产生民意代表参与预算监督的探索,均引起了与会者的浓厚兴趣与理论思索。
由温岭案例切入,会议围绕“地方人大公共预算审批与监督的价值与趋势”、“地方人大公共预算审批与监督的制度安排及公民参与”、“有关预算法修订的若干问题”等三个专题进行了富有理论深度的研讨。
多位学者指出,代议机关审批与监督公共预算,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现象。360多年前的英国民主革命正是由议会与国王围绕征税问题的斗争而引发的。当今各国议会在不同程度上都拥有对公共预算的审批与监督权。一位政治学者认为,在我国,落实人大审批与监督公共预算的权力,对于完善人大制度与发展民主政治而言,无疑是一条相对易行的路径。而一位财政学者则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算民主是生活品,还是奢侈品?”的问题,其本人的观点是,落实人大审批与监督公共预算的权力决非“易行”之事,与其张扬其“民主”价值,不如突出其预算运作的“技术”意义。他说,“这样或许相对可行些。” 对此,好几位与会者在发言中作出回应。他们认为,落实与加强人大审批与监督公共预算的权力,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趋势。以此推进人大民主的发展,在今天不仅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应当公开“张扬”的,完全不必掩饰与回避。
会上以温岭为例,剖析了人大审批与监督公共预算以及公众参与其中的动力所在。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社会分层、利益分化引起公众利益意识增强,是驱使公众关注“政府化钱”、参与公共预算的根本性动力。公众参与,一为间接的,即公众要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对预算发表某种意见。一为直接的,即公众在人大组织的会前“初审”中亲自对预算申述看法。目前这两类情况在温岭等地均已显现,但还不很普遍。有专家对公众参与会前“初审”预算的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而多位专家学者则认为,公众“初审”预算之“审”字固然可以斟酌,但在法理上并无“违法”之嫌。待条件成熟时,则可以通过立法为公众参与预算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不过,在很长的时段内,公众“初审”预算的结论不会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人大对预算的审批监督才具有法定强制性。在此意义上,专家学者们建议,在重视公众参与预算的同时,应更加重视人大公共预算审批与监督权的落实。一是政府要尽可能细化预算,让人大代表“看得到”;二是代表要学一点预算专业知识,从而对预算“看得懂”;三是代表要多听公众在平时与在“会前初审”时的声音,以便自己对预算“看得准”;四是人大应建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让专家审查与代表审查相结合;五是人大不仅要强化对预算的审批,还应加强审批后对预算执行乃至决算的监督审查。
多位专家学者在会上指出,落实人大公共预算审批与监督权力,还需完善相关的法律与制度。《预算法》与《监督法》是地方人大审批与监督公共预算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由于预算法制定于1994年,现在看来,其中不少内容已不合时宜或者缺乏可操作性。一些专家学者建议尽快修订此法,有的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由于此次会议的各专场研讨中,严格控制了主题发言的人数与时限,大力倡导了学术领域的探索与争鸣,因而给众多的与会者在“自由讨论”阶段表达观点、与人争鸣提供了较为充裕的时间与颇为宽松的环境。例如,关于人大监管“预算外”资金、预算透明度的阶段性区分、吸引普通公众参与预算监督的途径、“参与式预算”的制度建设、温岭实践的完善与推广,以及如何借鉴巴西、印度与我国港台地区预算制度的经验等,均有多人发表了相近的或相悖的学术见解。(傅任达)